【课堂笔记】20200720,商法学-王宁

【课堂笔记】20200720,商法学-王宁

  

六、国企改革的法律问题

(一)国企的主要法律问题

1、效益低下,投资损失,经营困难/国有资产的法律保障问题。

2、职工失业,生活困难/劳动法问题。

3、金融危机的隐患存在/金融法问题。

1. 金融危机主要是大量贷款的问题,大量贷款无法收回就会产生金融危机的危险。

  

(二)解决方案

1、关停并转,减少数量,依法保护国家和职工,以及债权人权益。

1. 只保留那些市场竞争不明显、社会普遍需要的国企。

  

2、公司法体制改革,或者国有独资,或者混合体制。

1. 混合体制改革(混改):引入民间投资,增强企业活力,规范框架里面开展,依法办事,防范人为干扰。

  

3、加强法律、科技、人才、管理等等保障。

1. 保障债权,加强研发工作、科研技术、人才培养、人才队伍建设等。

  

(三)改革效果

1、取得重大成就

2、朱总理的历史贡献

3、依法防范垄断损害社会利益

1. 中国的经验举世瞩目。西方也大量存在国企,有些欧洲国家,例如法国派代表团到中国考察,法国曾经做法是降低工资、减少劳动保障,导致大量罢工,国企在世界范围是不好解决的问题。中国的成就对世界的重大贡献。

2. 朱镕基的历史贡献:在香港不太好的时期,朱镕基个人风格很特别,说了具有个人魅力风格的内容,朱镕基说有香港人长期的经验和传统,有中央的支持,香港一定会走出困境,这种话没什么特别。在凤凰卫视说了一番话,在商业活动的酒会中,有很多大老板在场,说香港最近一位歌手去世,罗文先生对香港做了巨大贡献,香港人都记得,引出著名作品,这首歌是粤语歌的经典,《狮子山下》(罗文演唱、黄沾制作),在飞机上找助手把歌词抄了一下,印象深刻,说了广东话“不得(不行)”,拉近在场成员距离,关系近很多,把歌词用国语读了一遍,很多老板想不到总理在这样场合贴近大家,来纪念一位著名歌手,来引用著名的歌,朱镕基懂得对方心态,用合适的方式来拉近关系。以前朱镕基对国企改革的重大贡献,用广告语“有实力就有魅力”,虽然退休但是威望还是很高,充分说明这个道理。从更加宏观的角度来牢牢记住重要思想思路“不走回头路”,对国企改革和改革开放有重大影响,在非常严峻形势下,很穷很困难,取得世界第二的成就,国企改革取得重大成就,与这样原则和方法有关系,再难再险也要走下去,否则万丈深渊没有办法。改革方向一往无前,奋斗到底,也和一位名人有重大关系——邓小平,在“不走回头路”思路的引领方面以及国企改革影响下,有非常重大的历史贡献。邓小平在改革开放方面,它是从全局、宏观、更广的角度范围开展改革开放的工作,但是国企改革这个更具体的工作是朱镕基在任期间做了很多安排,相对微观,“不走回头路”是重要的原则和思想。每次习近平来深圳都会到深圳地标来走一下,向邓小平的雕像鲜花表示纪念,那就是深圳市中心的莲花山,因为这里面习总一家与广东改革开放有重大关系,也与“不走回头路”重大思想有很大关系,改革开放开始不久,习仲勋作为邓小平长期的老战友,从文革好不容易活下来,九死一生,脱险以后,派到广东担任省委书记,对于广东的改革开放做了重大贡献,其中一点是坚持“不走回头路”的原则思想,所以这也说明“不走回头路”的思想在习仲勋工作里面也产生重大作用。涉及到邓小平、习仲勋、朱镕基等几位重要的历史人物。但是和中山其实也有关系,中山三乡镇路口有个大牌子“不走回头路”,因为邓小平在中山视察的时候曾经说的一句,这件事很有名、很重要,反复强调“不走回头路”的重要思想。有一次邓小平在三乡的宾馆,早上起来,他前面旁边那座山,从一边上去,上去以后下了雨,雨不大,但是地上有点湿,旁边随从就说,如果从一边上一边下那个路太滑不好走,还是返回走原路回去。邓小平听了以后,沉默了一会儿说了一句话,“不走回头路”,结果就没走原路,从另外一边下山,为什么他会提出这句话呢?因为当时改革开放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很多工作不好开展。当时压力很大,但是邓小平充满个人魅力,相当厉害,决心“不走回头路”,也是其深刻含义。【小结】这是关于“不走回头路”这个思想、原则对于国企改革以及整个改革开放的重要作用,这里介绍邓小平、习仲勋、朱镕基等几个历史人物与这个思想的关系,这个原则应当高度重视的内容,对于个人发展有很大价值。如果要走回头路往往就是遗憾、失败,对于个人也很重要。

3. 依法防范垄断损害社会利益:副作用,中央有预感,但是没有想到后续情况有点严重,垄断在国企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之后,结果有些严重,这个问题经常看到,这个问题是世界普遍都有的。国企要减少范围,比如公用企业这方面,这些企业这些行业很容易出现垄断,但是垄断不是都是坏事,只要没有损害公共、对手利益,或者其他不利结果,垄断是允许存在的,也是合法的状态,如果是非法有害的状态,这个很需要注意,需要解决。在社会上长期得到关注、高度重视。例如,加油,中国加油站、加油行业,高度垄断,国企差不多包下来了,其他民间的有是有但是很少,主要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的油价为什么长期偏高呢?这里面普遍认为垄断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市场竞争活力不足,所以垄断有抬高油价这个问题,但是中国油价也是政府严格控制的价格,并不是企业想要多少钱就确定多少钱,但是社会上普遍认为,政府的定价受到垄断的企业影响也很大,油价感觉有点贵,但是也有个观点,有专家经常出来说话,说这个中国油价不贵,拿到国际上看看,拿到美国看看我们的油价也不高,这个说法其实也不是不对,但是有很大的问题,我们看物价不但要看绝对物价,只看这个油一升多少钱,美国一升多少钱,中国一升多少钱,但是更要看相对物价,那就是要跟收入放在一起来考虑物价,因为美国,如果油价贵过中国,但是美国的收入是多少钱呢?那也要高过中国很多。美国最低工资标准一半是1200美元一个月,也就是一个月大概1万块钱人民币,你留在美国扫地洗碗一个月都可以这样大概1万块。这个在中国很难想象,我们这个最低工资标准提升好多次,但是我们也没一个月1万块钱,一般也就是1000多块钱这么多,所以看看美国的收入远远高过中国,所以美国的油价高过中国那如果高过两倍,但收入那是在3倍以上,那这个差距更大。所以实际上这样算下来,美国的油价是低于中国。所以这里面我们要注意,这个价格是怎么出来的?再来确定这个垄断。到底会造成怎么样的恶果?其实垄断大家要注意垄断产生的恶果,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垄断以后抬高价格损害社会利益;还有一个恶果就是打击竞争对手,排挤对手,用垄断把那对手挤的都没有了,或者空间很小了,这个问题也很严重。所以要特别注意价格的问题,物价的问题,抬高物价,不合理、不合法、不正常,油价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的方面。

4. 前面说有专家说中国油价不会高,这里面也是有问题,有些专家,如果说不懂那还行,不过不懂的作为专家那肯定不不对,如果懂了就说那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了。所以有些专家为什么会跑出来说这么奇特的观点,也就是刚才提到例如说油价中国不高、电话费不贵、上网费也不贵等,跟西方放在一起我们很便宜等等,就是没考虑收入多少。你想人家挣多少钱,我们挣多少钱。没想到这个。比如美国、欧洲的收入与我们相比差距也不小,所以我们要看收入的综合性判断。有的专家不看这个就单独抛出观点。原因主要在于,专家肯定懂,但也是受到一些利益集团的推动。就是现在学习的垄断企业的推动的利益。垄断企业赶紧给钱,从而帮垄断企业说话,这个也是垄断企业的一个社会的危害。对于社会上正常观点有冲击,因为专家就跑出来乱说话了。这个呢也是我们要注意的严重问题。曾经开了一个笑话,就讽刺这个现象,说地震来的时候有几种现象,一个是天气突变,天气变化很严重,再一个地面摇动晃动,第三个现象是动物乱叫,第四叫做专家的辟谣,有专家出来表达观点,但是这个笑话厉害的地方就是第三和第四可以合并,三四合并,就把专家讽刺了,这个笑话就说明社会上普遍都有些专家帮着垄断企业说话,感觉到很痛苦难受,所以用笑话来讽刺。这个就是专家的问题。

5. 电话费的问题,电费贵不贵?总体感觉不便宜,我们现在打电话都少了,上网多,上网费怎么样?上网费贵了,宽带速度也不是太好,这里面也和垄断有很大问题。中国电信服务企业一般也就3家:移动、联通、电信。这个也是个明显的垄断,也经常挨骂,所以损害社会利益。上网很重要,大家普遍一个特点,上网像氧气一样,不可以缺少,对上网费用、服务,经常感觉到不舒服,垄断问题很大,大量是国企整出来的,例如移动、联通、电信等垄断企业,这个垄断不罕见,像淘宝很难办到,这个也是很严重的问题。加油垄断问题的案例:中石化有一次被揭发了,食堂里面花的钱太多,费用太高,怀疑是用垄断的地位大量浪费钱用在食堂里面,后来中石化出来澄清,我们食堂很节约,我们平时主要吃萝卜,后来就出了这个漫画,是萝卜,萝卜有些拿来炖天鹅、蒸熊掌、配拉菲。这些是垄断的表现、案例,垄断如何解决?一方面,学习法律,特别重视用法律办法来解决,现在有《反垄断法》解决的规定,依法解决,法律是事后方法。另一方面,根本方法,经济方法,打破垄断,引用竞争,效果更好,作用更大。例如,电信将来是不是引入竞争,引入外企来参与等,其他行业看有没有办法。供水供电、国防军工、高铁,作为垄断是为了保障安全,是没办法引入竞争的。但是航空方面,以前是国企垄断,国际航空(北京)、南方航空(广东)、东方航空(上海),但是现在国内航空企业百花齐放大量出现,还有一些廉价航空都有了,还各种各样航空,比如深圳航空、厦门航空,非常多,这个是可以引入竞争,打破垄断,防范垄断的危害,但是这是根本方法来解决垄断。

  

保险法

7、保险合同的风险控制

1. 保险合同风险控制。产生的理论原因:风险控制主要来源于公平原则,因为投保以后,并不是说所有保险标的的安全问题、风险问题一律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客户无关,而是仅仅保险公司的事情,这样的观点并不公平,因为保障安全是一个社会整体大家都要重视的问题,具有公益性,既然有公益性,大家都要重视,所以就不仅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事情, 否则这个风险会很高,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的地方好太多,这个对保险公司长期经营很不利,所以主要从公平角度,我们需要注意,风险控制、风险分担,不仅是单方的事情,而是双方的任务,这是其中主要的理论依据,核心点在于保证公平原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控制、风险分担,大家都来把握,否则,如果单方由保险公司来负责,就容易出现好多的安全的问题、安全的事故。这些安全事故不仅是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环境、利益有威胁,不是说赔偿就可以全部解决,而是还有对社会整体安全的威胁,例如火灾,不是说买了保险就不管了,风险问题一脚踢给保险公司来负责,有些火灾一旦烧起来,不仅仅保险客户出问题,到时候整条街,整个片区都受到影响,所以以此为例可以看出这个安全还不是一个小范围的事情,还是有一个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问题。

  

1)被保险人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1. 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客户这边,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例如消防器材要准备好,不要堵住消防通道,这些规定要做好,保障消防安全,以及遵守其它安全的规定,不仅是消防,消防是一个关键地方,但是这个安全可以成为狭义的安全。广义的安全包括消防,狭义的安全,比如银行要特别注意资金安全,防范抢劫,要足够的设备、人员保障安全,这是有关安全的规定,从而有效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例如消防安全保护好、厂房安全等。

  

2)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1. 这是保险公司经常开展的重要工作。原因:风险控制不太合理,保险公司确实需要做这方面的工作,例如,财产保险中,很常见的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对车辆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向对方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议,例如发现车辆刹车系统有问题,及时要求对方修车,否则将来出现问题,到时候就不见得要赔偿,这样对对方安全也是很好保障,免得到时候刹车失灵开车上路很危险。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保障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1. 对于这个保险的风险保障、风险分担,有的客户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工作。后果:没有按照约定保障安全,则公司有权要求或者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不予赔偿,不可以忽视风险保障问题,而简单认为一切都是保险公司的问题,反正我交了保险费剩下就不管了,这个说法不对,否则严重后果就出现了,例如车辆保险,车主没有按照保障车辆安全,车辆明明刹车不太好用,有问题,而没有检修,保险公司反复提醒反复要求,但是车主没有做工作,结果上路出车祸,由于刹车失灵,现在出现后果,没按照要求保障安全,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或者增加保费,说刹车系统一直不检修,一直提醒,保费要增加,以前是1000块钱,现在要2000块钱,或者解除合同,干脆不管了,合同就解除了,出了事也不管。需要注意,这个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通常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还没出车祸,现在保险公司就有权要求增加保费1000到2000,或者从以前的1000块钱到加到200块钱,或者解除合同不管了,大家恢复原状。这些都是可以。

  

4)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理赔。

5)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1.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没有通知则不予理赔,通知以后保险公司或者可以增加保费或者可以解除合同,这样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例如,前面的案例,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刹车有问题,因此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客户这边要及时告诉保险公司,否则将来因此出了车祸是不赔偿的,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要求或者增加保费,从1000块到2000块,或者干脆解除合同不管了。

  

6)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7)被保险人为此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1. 这是保险风险分担的重要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因为这个费用是控制风险的费用,也是为保险公司减少损失、赔偿而做的工作,所以其实最后的受益方面是保险公司,因此这个费用需要有保险公司保险人来承担。例如,车辆保险发生事故,开的车开着开着结果道路太湿太滑了,撞破护栏飞进池塘。发生了这样的保险事故,这个时候,车主、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现在防止是没用了,已经发生了,那就减少损失,赶紧打电话找专业公司把车拖出来,要不然泡久了,损失就大了。车主为此支付了适当的费用,花了1000块钱,最后这个钱,保险公司管不管?由保险公司保险人承担。

  

8)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在理赔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9)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1. 合理费用如何体现、分摊?现在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在理赔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也就是说不包括在理赔金额以内,因为这个费用是保险公司利益保障方面而产生的费用,所以理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如果算到理赔金额里面,实际上这个费用就转嫁到了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客户这边,这就不公平,所以要另行计算。但是也不可以太高,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否则太高了对于保险公司也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例如,前述案例,捞车费用花1000元钱,这个费用要在理赔金额以外,理赔金额是3000块,在理赔金额以外,另外计算那就是3000+1000=4000元钱最后全额支付给保险客户。但是最高不可以超过保险金额,所以现在假定保险金额是3000元钱,所以最多最多3000块再多不行。如果拖车费一共花了5000元钱,而且都是合理费用。但是最高已经过了保险金额3000块。所以对于那个多出2000元钱保险公司那就无能为力,只能说抱歉,这个费用由对方来全额承担。只能够负担的那个理赔金额加上最多的这个理赔金额或者保险金额这样算下来,这是计算的问题。

  

8、重复保险

1)概念:是对同一标的,在多个保险公司投保。

2)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3)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1. 现在某甲有辆车价值20万,在甲公司买了一份保险到时候最高赔偿2万块,然后在乙公司又买一份保险,又是两块,在丙公司又买了,在很多公司都买了,但是对象都是用这辆车,所以某甲就高兴了,一算到时候出事了,整个赔偿金额就不是以前的20万,算下来50万之多,因为各个公司理赔金额加在一块就是50万。某甲很高兴,出车祸或者开到水里面或者烧把火无所谓,现在这辆车也就20万,但是各个公司赔偿加在一起都有50万,看来卖保险也是个发财的事情,赚的还不少,但是要交保费,但是保费距离保险金还差得远,看来挺好,是一个很好的生意。从这个案例值得思考,到底这个想法行不行?单从道德角度来看很明显,是一个具有损害保险公司正常利益的行为,从制度角度看没什么问题,反正这边也愿意交费,对方愿意收单。这个承保到时候就拿钱了。这个问题到底怎么看?这个问题称之为重复保险。这种行为就是一个重复保险的行为。现在对同一标的同一辆车价值20万,在多个公司投保了产生的重复保险。

2. 投保人具有通知义务:某甲买了好多保险,应当告诉各保险公司,在其他公司也投保了,从而掌握重复保险的整体情况。

3. 各保险人赔偿加到一起不可以高过多余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保险标的本身值多少钱。保险公司一大把,都要赔偿,很多个,但是加在一块不可以高于保险标的本身的金额,保险标的值多少钱,最多就赔偿多少钱。现在明确,某甲为了这20万的车到处投保,原以为各家理赔加一起都有50万发大财,结果不行,因为理赔总和不可以高于车辆本身价值的20万,因此某甲竹篮打水一场空,白白多花了好多保费,拿到的钱还是20万,这个要求的原因,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这个道理很明显, 是出于社会公平的保障,因为如果允许某甲这样到处投保,那就可以利用买保险发大财啦,这样很危险,产生很恶劣的风气,这是无义之财,而且对于保险公司将会产生沉重打击,保险公司到时候花好多钱来赔偿,到处承保赔偿金额太高,严重损害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发展的严重问题。不允许赔偿太多,理赔有上限,这就是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某甲出了车祸车辆全损,到处投保,原因为加一起50万,最多不过20万,某甲原有计划落空了,这是案例分析结果。

  

4)除另有约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赔偿保险金。

1. 重复保险的保险公司有好几个,但是赔偿的时候要出面,怎么分配是一个问题,这个计算现在明确了,两条线:一、总额不可以高过保险标的本身价值,有上限;二、内部分配,各家保险公司原有的理赔金额和实际整个理赔金额看有什么样的比例,来看具体分担的金额。例如,某甲为了20万的车到两家保险公司,每家都是投了20万,现在各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20万,与保险金额总和包括2个20万加一块40万,这样来赔偿保险金,那就是两家公司各自负担一半。现在车辆全损,现在除了另有约定、特殊情况,两家公司各自承担,每家公司各自承担一半,上限20万,也就是每家公司出10万,凑在一起20万。这是本案的计算方法。

  

9、代位求偿权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 代位求偿:代替了被保险人的位置来求偿,来要求赔偿,所以称为代位求偿权。

2. 产生依据:本来这个赔偿是第三方来解决。对受害方,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买了保险,所以现在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被保险人如果还要找第三方赔偿,那就会出现,被保险人拿两份钱,第一份是第三方赔偿,第二份是保险理赔。是否公平?因为损失只有一个,赔偿变成两个,这样不合理、不公平。赔偿肯定要和损失对应才行,所以作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客户无权在赔偿之后还要求保险理赔或者保险理赔以后还要求赔偿,所以就产生了这个权利。为了防范这个问题,就将赔偿权利转移给了保险人。保险人要求赔偿从而弥补在赔偿之后产生的经济上的成本。这也是对于保险公司一个很好的指示。同时也要求加害方或者第三方承担合理责任的体现。否则都不管了,第三方也跑了,没有这个求偿权。那被保险人无权求偿,保险公司保险人也拿不到这个权利,那第三方白白的损害,肯定不合理。这就是本权利理论的依据,知其所以然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1. 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赔偿,现在又找保险公司来理赔。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可以扣除对方已经得到的赔偿,从而整个对方得到的金额一定是或者应该是损失金额,这个损失金额或者是第三方的赔偿,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赔偿。反正就扣除下来也就这么多。例如,一个车辆保险,某甲开车被某乙撞了,这个明显是某乙对保险标的车辆的损害而导致的保险事故,现在整个损失金额10万块。保险公司自赔偿了这10万块保险金开始,在赔偿的范围里面,代位行使某甲对某乙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现在某甲无权再找某乙要求赔偿,而是代位求偿权,由保险公司找到某乙要求赔偿。这就是用案例来体现这个概念,接下来的做法也是用案例来体现。现代车祸发生了,被保险人某甲已经从第三方某乙取得了损害赔偿5万块钱,现在又找保险公司来赔偿,赔偿的时候,可以扣去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本来双方有合同明确,保险公司保险金是10万块。但是可以扣除已经获得了赔偿金额5万块钱。现在就很明确了,赔偿的时候,原来是10万块钱,现在不行,要从里面扣去某甲已经获得了赔偿金额5万块钱。10万减5万最后5万。所以保险公司只需要理赔5万块钱就行了。被保险人没有得到同意或者擅自的同意放弃,对第三方的索赔的权利这个行为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即无效。因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以后。本来是可以有这个代位求偿权,现在被保险人没有得到同意就放弃对第三方索赔的权利,擅自的放弃索赔。既然被保险人放弃了索赔,所以所有的索赔权利都消失了,包括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为这个代位求偿权并不是本身就可以存在,关键还在于被保险人本身的索赔权,然后才产生代位求偿权。现在,本身的索赔权丧失了,当然代位求偿权也没有了。所以现在就出现这个问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了,但是被保险人擅自或者没有得到保险人同意,就放弃了索赔权,而导致代偿权没有了,这样会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权利和利益,没办法代位求偿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此放弃行为无效,从而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例如,现在保险公司向某甲赔偿了10万块钱,结果某甲没有得到公司同意就放弃对某乙的索赔权利,现在确定这个行为无效,不可以放弃,所以保险公司还是可以找到某乙要求代位求偿要求赔偿来赔偿损坏,从而解决了某乙赔偿的问题、某甲放弃的问题、这个代位求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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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堂课】

【回顾笔记】商法学王宁

  

【课堂总结】

国企改革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改革效果;

保险合同的风险控制;

重复保险的概念、投保人义务、赔偿保险金问题;

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内容

案例分析。

  

【标签】

金融危机债权人公司法垄断社会利益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标的投保人理赔代位求偿权

  

20200720_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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