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716,商法学-王宁

【课堂笔记】20200716,商法学-王宁

  

5、保险合同的理赔

⑤ 虚假理赔/骗保

J.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亡,保险人不理赔。

K.因为有违法的严重过错。

L.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1. 被保险人某甲到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但是某甲后来做了一个抢劫的行为,抢劫过程中摔了一跤,导致了伤害,这个是由于故意犯罪而导致的受伤,在抢劫以后,公安部门来追捕要拘留要抓捕,这个时候某甲抗拒公安部门的抓捕强制措施,就又摔一跤受伤了,现在问这样子的受伤是不是要赔偿,要解决医疗费?由于故意犯罪,而且有抗拒强制措施,所以不予理赔。被保险人本人有违法犯罪的严重事实,因此已经不是保险人保险公司所可以控制的范围。所以可以不理赔,但是保费还是有办法来解决,投保人已经交了两年以上的保费,退还现金价值。因为这个时间长了费用也不少了,所以适当的做一个保障,退还现金价值还是可以。

2. 现金价值是怎么算出来的?现金价值,就是扣除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之后剩余的保险费。

  

6)再保险

① 保险人将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为再保险。

② 以便降低经营风险。

③ 应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1. 再保险:就是保险之后又保险,保险以后又保险。具体就是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就是分拆保险的形式。部分的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从而转移了原来一定的经营风险,称为再保险,又称为分保险,是风险分担的表现。

2. 保险公司贾甲公司做了一些车辆保险的业务,但是担心将来出现问题,赔偿的金额太高不好办,所以采用了再保险,将保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的保险公司,转了大概百分之十五再保险,以后这一部分出现问题可以到其他的保险公司来理赔。从而就不至于全部来负责了,这样风险就降低了。

3. 后面的保险公司有要求要了解以前保险的情况,前面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原来的责任以及有关保险的情况做一个书面的说明,对方就清楚了。例如前面说的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甲能将以前保险的情况,比如赔偿范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的人和情况,说明一下,告诉后面乙公司公司,乙公司也可以掌控自身的技能风险,看看到时候保险理赔到底会产生多大一个范围。这就是有关主体应该承担的一个责任。

  

④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⑤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请求。

⑥ 分出人不得以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1. 不可以越位,原因:再保险的接受方,新的保险公司和原投保人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关系。否则顺序结构混乱,不利于保险业务的顺利的完成。所以只可以向以前的保险公司来要求理赔。例如车辆保险后来出了问题,受益人王某不可以向后面这个保险公司乙公司要求理赔,只可以向原来的保险公司甲公司要求理赔,而乙公司完全是可以拒绝理赔。

2. 分出方以前的保险公司不能说接受方新的后面的保险公司没有再保险责任履行而拒绝或者迟延以前的责任,因为这个分保险或者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内部的问题,后面的保险公司除了再保险的责任问题与投保人或者保险客户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不应该由后者即保险客户来负责。所以不可以因此而拒绝以前的理赔,还是要照常的按照合同来理赔。例如。在车辆保险中,本来保险公司甲是和保险公司乙谈好了,再保险的合作。后来保险公司乙没有完成再保险的义务。具体情况也是很明确。因为车辆出现了车祸,现在投保人或者其他的客户找上门,要求理赔5000块。本来就这个业务甲公司是已经确定由乙公司来负责,结果乙公司不愿意赔偿,拒绝理赔,所以再保险落空了,现在甲公司就不可以因此来拒绝给保险客户理赔或者不按时理赔,这些都不行,还是要跟以前一样,所以甲公司倒霉了,自掏腰包找到费用5000元钱或者其他费用来理赔,因此,才可以有效的保护保险客户的利益。等于在保险的问题,纯属保险公司内部的问题,所以事后公司甲可以向公司乙要求赔偿要求负责,但是是事后的一个追偿的问题,就这个业务本身,在前面对于保险客户理赔,是没有问题的,一样的要实现。

  

7)保险金分配

① 有下列情形,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1. 例如,一份保险合同里面的保险金到底谁来受益,或者空白没写,或者没有明确的指定,例如在合同里面就简单写了一下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某甲的亲属,这个问题就有点严重,什么叫亲属,范围多大,不太明确。这个时候受益人就不确定到底受益人到底是哪些,而且近亲属和非近亲属的区别,所以这个范围相当混乱。因此属于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如果将所有的亲属都纳入,肯定不现实,因为这个亲属只要是没有在近亲属的这个圈子里面,那范围就会很广,有很远很远的表兄弟、表姐妹、姑妈、舅舅,这些都算起来。所以这个时候就属于保险合同本身不完善而导致了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没办法确定,所以这个时候就不再按照这个条款来执行,所以亲属通常就不再考虑,就属于没有明确受益人的情况。那就是按照前面的这个方法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来解决了。

2. 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为了保险金的理赔而对被保险人有不利的行为,比如杀害被保险人。因为受益人本身有很严重的过错,因此没有资格再来享有理赔保险金,所以依法就丧失了受益权。这个也是很多保险案件保险纠纷的一种常见的情况。例如,在一份人身保险里面,受益人某乙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杀害了被保险人某甲,因此现在某乙就依法失去了受益权,保险金无权再获得,而且现在也没有其他被保险人确定的受益人,所以就转为遗产来解决,用继承来解决,具体是什么样的一个继承的方式,那就要看相应的情况。

  

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1. 原因:以免产生受益人的遗产继承的复杂问题。

2. 例如,现在被保险人某甲确定了一份保险合同,所有人某乙将在某甲死后某乙就可以获得保险金,结果正好双方同时外出出了车祸,是同一事件双方都不幸了,而且没办法确定不幸的顺序,现在就问是否受益人还可以有受益权获得保险的赔偿?因为双方是同一事件中不幸,而且没办法确定先后的顺序,所以推定某乙先不行,某乙先不幸以后就是解决后面的产生遗产继承的复杂问题,就不会再出现。因为受益人先不幸而被保险人不幸在后,因此这个时候受益人就没有可能再获得这个保险的理赔,因此,受益权之类的情况也不会再出现,所以相应的遗产继承的复杂问题也不会出现。因此,在本案中,推定某乙先不幸,某乙就不再拥有保险赔偿保险理赔的受益权,后面的问题跟某乙没关系,某甲这方面,一般就按照遗传来解决,但是也不会由某乙来获得,这是后续问题的解决。否则如果在本案中,不是这样来推定,无法确定顺序的情况。如果推定受益人是后不幸,被保险人是先不幸,会出现什么情况?问题就复杂了。因为如果被保险人甲先不幸,那后面推定某乙后不幸,因此受益人受益权还是可以拿到这个保险的赔偿获得理赔,只是说在获得的时候,受益人本身本人已经不幸,但是,既然本人没有,所以这个保险金保险理赔就该给谁呢,这后面那就要作为受益人本身的遗产来继承,确定受益人有哪些继承人?然后将这个保险的赔偿来作为遗产分配,这个做法理论上也不是不可以成立,但是这里面继承的问题就很复杂。本身已经进入了保险赔偿的特殊的问题,然后又加上受益人本人也不在了,就又产生受益人本人的一场竞争问题。因此各个问题搅在一起,整个情况就很复杂,不好解决,所以否则就会出现这样遗产继承的复杂问题。如何解决如何预防?那就是现在明确很简单的办法,效果也是很明显,无法推定顺序,推定受益人先不幸,所以就可以预防出现前面说到的这种继承方面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6、保险合同的转让

1)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3)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除外。

1.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不及时通知的原因:保险标的处于一个流动的状态。

  

4)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1. 车辆保险某甲的车辆转到某乙,保险标的转让。甲和乙如何会影响到保险的风险程度?因为保险公司在调查以后发现某乙以前多次出现车祸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经常都是乙违反了交通的规定,违规驾驶而导致车祸,这种有不良记录的驾驶员通常都会出现在保险公司的黑名单里面,或者不愿意给予保险投保,对方投保保险公司也不干,或者大幅度的增加保险费将来就算赔偿相应的损失也会少很多,而甲就不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愿意来给予保险保障,而且保费也不是很贵,所以此案因为标的的转让从而导致危险程度显著明显的大幅度的提高了。后续保险公司就可以在规范的时间里面,或者按照合同增加保养费,例如,按照合同可以增加一倍,以前保费是2000多,现在增加了大概5000元钱,或者干脆就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对于乙实在是不放心,感觉风险太高所以不愿意来继续承保。因此,解除合同不再继续给予保险的保障。这就是为什么标的的转让主体的变更会导致合同出现重大的变化。

  

5)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1. 车辆保险,现在保险公司在评估以后,感觉对于乙实在是不放心,风险太大,所以决定解除合同,前面已经收了2000元钱保险费,时间方面自保险责任开始合同解除一共过了半年,整个时间原定的是一年,现在自责任开始到解除有一半。11000块扣除1000块,剩下1000块退还给投保人,合同解除双方恢复原状,这个问题就解除了。这是关于保险费安排收取以及扣除的问题。

  

6)被保险人、受让人未通知,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赔偿保险金。

1. 原因:因为没有通知,没通知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了解这个情况,还以为是按照以前的保险合同在履行,结果后面出事情了,现在保险公司就可以有个选择权,不予赔偿后面的保险金,拒绝理赔,具体情况,因为转让主体的变更,导致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的风险明显增加大幅度增加,而出现时由于以前是没有通知,所以现在问相应的事故导致的理赔保险公司是否还要负责呢?现在很明确,不负责不予赔偿。因为没通知说明对于这个义务履行出现了严重问题,但是后面事故还是发生了,由于保险公司事先并不掌握这个情况,所以对相应的后果是不予负责,否则保险公司是可以考虑解除合同,现在解除权保险公司有效的把握住,但是后续赔偿还是可以来确定影响,也就是不予赔偿,总体来看,因此可以有效的保护保险公司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比如在车辆保险里面甲将车辆卖给了乙,但是甲和乙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撞人的情况,后来因为转让车辆,由于乙有不良的驾驶记录,经常由于违反规定而出车祸,而赔偿,而产生损失,现在因为转让而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由乙来开车,后来又是乙违反规定发生了车祸发生的保险事故,现在乙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拒绝赔偿,因为甲和乙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

  

7)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8)因为保险标的有流动性。

1. 例如,运输工具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投保了一份保险合同,内容是从甲地船开到乙地,某船航程中出现了沉没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依法理赔,但是出现合同的转让,以前,船舶的船主甲将船卖给了乙船主改变了,但是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了,保险公司不得因此而解除合同还是要履行,这其中的原因跟货物运输获得保险都差不多,还是由于标的船舶存在流动性处于一个移动的状态,如果解除合同则整个船舶就失去了保险的保障,将来出现了事故损失就大了,所以责任一旦开始就不得解除合同,船主从甲变成了乙,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仍然要给予保障,这是考虑到流动性的具体的问题。

  

7、保险合同的风险控制

1)被保险人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1. 保险合同风险控制双方分担的原因:人身保险比较少,被害人自陷风险;大量体现在财产保险,控制分担更直观,更容易把握。

  

 公司法-普通合伙企业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 特别之处:强调专业性、有偿(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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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保险合同的理赔、现金价值、再保险、保险金分配、受益顺序、转让、风险控制;

案例分析;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标签】

保险合同理赔被保险人再保险保险金遗产转让标的合伙

  

20200716_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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