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

【自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权益兜底性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