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第六条

【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第三十二条)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
【发布日期】2018-03-11
【实施日期】2018-03-1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发布日期】2018-03-11
【实施日期】2018-03-1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