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条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实施日期】2017-10-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