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