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三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实施日期】2017-10-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