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实施日期】2017-10-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6号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3号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的义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使用】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美术作品著作权及其原件所有权的关系】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一条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九条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另行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条

【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