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八条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

【禁止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条

【专利权的客体】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发布日期】2007-03-16
【实施日期】2007-10-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2号

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发布日期】2006-08-27
【实施日期】2007-06-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

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发布日期】2006-08-27
【实施日期】2007-06-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