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发布日期】2018-03-20
【实施日期】2018-03-20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号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予执行情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