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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20200617,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笔记】20200617,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教程推荐】

2020年瑞达法考韩心怡民诉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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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 – 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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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 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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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 17:00

  

2020年瑞达法考客观题民诉精讲-韩心怡讲义》P223

第十三讲:特别程序

【知识体系概览】

特别程序:

1、选民资格案件:争松性+申诉处理前置+单一式合议制+无须利害关系

2、宣吿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人或限人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重要考点提示】

1、特别程序的共有特点:功能;审判组织形式;审级制度;审限;救济机制等。

2、六种案件的各自考点

1)选民资格案件:争讼性+申诉处理前置。

2)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公告与法律后果;变更财产代管人的程序。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关系(中止诉讼的情形)。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司法确认):启动方式、适用范围和条件、管辖、效力等。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启动方式、适用范围和条件、管辖、效力等。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概述

  特别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者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而并不解决纠纷。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制为例外。仅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其他特别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且不允许陪审员参与。

3、审级制度的特殊性: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特别程序案件有自己独立的救济程序,即申请作出新判决或裁定、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4、审限的特殊性: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且不得延长外,审理其他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5、级别管辖:由基层法院管辖。

6、免交案件受理费。

7、一律不得调解。

  

二、选民资格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备件

1、申诉处理前置:公民已经针对选民资格问题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该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时,才可以起诉。

1. 【例】在基层人大换届选举中,村民张某发现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此时其需要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而不能直接起诉。若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起诉。

2、主体要件:不一定是选民本人,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只要是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公民均可。

1. 【例】在基层人大换届选举中,村民张某发现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没有邻居赵某的名字,此时张某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若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仍可以起诉,而不要求其与赵某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

3、起诉时间:必须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起诉,为法定不可变期间。

4、管辖法院: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1、不适用调解。

2、审判组织形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得适用独任制或陪审制。

3、审理中的参与人: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

4、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 【注意】(1)选民资格案件实质上是争讼性案件,而不同于其他5类非讼性的特别程序案件。(2)直接选举的通常流程:划分选区→成立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时间和状态限制: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须持续满2年

2、主体要件:只能由与该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此处的“利害关系人”不限于近亲属,而是包括了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申请方式: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4、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1. 【案例】2015年5月,姚某去某沿海城市打工,之后音讯全无、下落不明。2019年1月,姚某的债权人马某向自己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口头申请宣告姚某失踪,马某的做法是否合法?【答案】不合法,虽然马某符合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但是其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即姚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且须釆用书面申请的方式。

(二)相关租序

1、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认

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2、立案受理后的公告: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吿,公告期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1)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判决。

2)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1. 【注意】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后者在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才出现。

3)宣告失踪的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一经送达,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1. 【注意】一概用判决,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三)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1、失踪人的财产由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代管。

2、与失踪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履行。

(四)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1、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变更:争讼性

1)被告和程序性质的确定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1. 【注意】对于该争讼案件,不能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只能用普通程序审理。

2)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 【案例】法院在宣告张黑土失踪后,指定其妻子刘丽作为财产代管人,一个月后,张黑土的姐姐张小花认为刘丽有损害张黑土权益的行为,于是申请法院变烫财产代管人。此时法院应告知张小花以刘丽为被告起诉,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真题回放】

1、(2017年卷三第47题)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作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史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答案】B

2、财产代管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非讼性

  对代管人自己申请变更代管,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代管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1. 【案例】法院在宣告张黑土失踪后,指定其妻子刘丽作为财产代管人,一个月后,刘丽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理由是自己工作太忙,实在没有精力代管丈夫的财产。此时法院应当按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对刘丽的申请进行审理,若认为其申请理由成立,则裁定撤销刘丽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代管人;若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刘丽的申请。

  

(五)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不得再审

1、判决宣告后,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原审法院审査核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撤销宣告失踪判决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

2)代管人有义务向已出现的失踪人返还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

3)失踪人有义务偿付代管人代管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练习】

2、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四年前乙下落不明。甲提起离婚之诉。对于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当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死亡

B.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先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为失踪人

C.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依照特别程序认定乙为失踪人后,再对离婚之诉作出判决

D.法院应当受理,并向乙公告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

【答案】D

  

四、宣吿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宜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时间条件

1)下落不明持续4年;或

2)意外事故+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日起算持续满2年;或

3)有关机关证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2、主体条件:限于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

1. 【注意】链接《民法总则》的新规定。

3、管辖:被申请人最后离开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方式: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1. 【注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不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法进行公告。

(二)公告与判决

1、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1)一般公告期:1年。

2)特殊公告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2、作出判决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1、该公民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2、原有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由此开始

3、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为活动中心的法律关系全部消灭。

(四)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的处理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原审法院审査核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1. 【注意】是否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取决于是否有再婚行为,而无论现在有无配偶。

2. 【案例】2015年2月,法院宣告谢某死亡。2016年3月,谢某的妻子何某与同事姚某结婚,但因性格不合,二人于2017年11月离婚。2019年1月,谢某重新出现,法关系可否自行恢复?【答案】不能,虽然何某现在处于单身状态,但从其与姚某结婚时起,其与谢某的婚姻关系便不可能自行恢复。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重新出现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一般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1)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善意取得)。

2)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恶意宣告死亡的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件

1、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该公民的近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1. 【注意】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近亲属行使申请权优先。

2、须精神病人有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3、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1、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判决没有溯及力。

2、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关系。

  如果某一公民正在进行另一个案件的诉讼,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公民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该类特别程序立案审理,中止原诉讼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与原判决的撤销

1、依申请撤销和恢复。

2、新判决的送达与公告。

  公民行为能力的恢复,不仅关系到该公民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而且与社会、他人也有关系,因此,新判决不仅要送达该公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而且要进行公告。

  

六、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备件

1、财产性质:限于有形财产,不能是无形财产或其他精神财富。

2、财产确实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

3、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提出此类申请。

4、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1、公告: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1年。

2、如果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有关主体可以通过普通程序解决争议。

1. 【注意】公告期内提出请求即裁定终结,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确定实际权属。

3、公告期满,如果无人认领该财产,根据财产的不同情况,判决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财产的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三)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1、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査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原判决撤销后,财产由它的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认领,占有财产的单位应返还原物,原财产如不存在,应按财产的数量与质量折价返还。

  

1. 【小结】前四种方式(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为无人或限人、认定财产无主),都是用判决。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七、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4 ~ 195条)【司法确认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一)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1、主体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

2、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申请时限: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申请方式

1)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法院应当记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材料提交:应当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5、法院裁定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2015年《民诉解释》第357条)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1. 特别程序是相对简单的,不可以用这么简单的程序去解决有执行力的确权纠纷,比如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案件。

2. 韩心怡有个花瓶,借给杨雄玩,杨雄玩着玩着摔碎了,双方在瑞达所在地的调解组织调解协议杨雄赔偿5000元,调解协议没有执行力,杨雄不给钱。韩心怡和杨雄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之后,法院给出司法确认裁定书,如果杨雄还是不给钱,韩心怡可以拿着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是司法确认。

  

(二)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1、审査内容:协议的达成是否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2、审査方式: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3、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2015年《民诉解释》第360条)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背公序良俗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4、确认后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保障。

1. 【注意】执行名义不是调解书,而是司法确认裁定书,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执行力的是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5、司法确认裁定书的执行管辖法院:作出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6、不予确认后的可选路径:变更调解协议;达成新调解协议;起诉。

1. 【注意】(1)司法确认不是调解协议的生效要件;执行名义是裁定书而非调解协议。(2)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可以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真题回放】

3、(2015年卷三第45题)李云将房屋出售给王亮,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双方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王亮付清房款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王亮。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李云随即长期出差在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系不动产交易,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B.李云长期出差在外,王亮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可受理

C.李云出差两个月后,双方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可受理

D.本案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解析】司法确认属于非讼案件,因此不适用诉讼案件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是应当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因此选项A错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岀。因此,申请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选项B中的单方申请错误。选项C错误,因为申请时间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357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选项D正确。

  

八、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6 ~ 197条)

  对《物权法》的回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申请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1)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2)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1. 【注意】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彩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 【案例】某大三学生小毛购买了 iphone XS手机一部,后在与同学出去郊游时不慎将手机屏幕摔碎,为了能够继续使用,小毛将手机送至售后中心维修,并约定维修费为3000元。两周后,售后中心通知小毛去取送修的手机,但小毛因为两天前给女友买项链而身无分文。在无力支付维修费的情况下,售后中心自然拒绝将手机交给小毛,小毛提出由售后中心尽快将手机变卖,然后将扣除维修费之后的余款归还给自己,但售后中心不予理睬。此时小毛可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以避免时间拖得越长,可能变卖的价格就越低。

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1)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法院管辖。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1. 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可以管辖小额诉讼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讼案件,其他没有了。

3)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材料提交(2015年《民诉解释》第367条)

  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应当受理。

5、费用负担: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2015年《民诉解释》第204条)。

  

(二)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受理申请后)

1、文书形式:裁定书

1. 【注意】新增的两类特别程序案件均用裁定书的形式,不同于原有的四类案件用判决书的形式。

2、审査方式

1)审査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査;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査(单一式合议制)。

1. 该情况视为重大疑难案件,所以进行合议制。级别管辖都是基层法院管辖。

2)审査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査相关事实。

3、审査内容

  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査。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査。

4、审査后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査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真题回放】

4、(2014年卷三第44题)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

B.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

C.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

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阪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1. 【小结】前四种案件(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为无人或限人、认定财产无主),都是用判决书。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后两种(司法确认、实现担保物权)用的是裁定书。申请法院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裁定。其中,选民资格案件不是非诉讼案件但是适用非诉讼程序的规则,采用合议制。其他案件原则上独任制,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采用合议制。

  

九、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査,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本讲要点精粹】

1、特别程序的特点:审判组织形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不得调解;审限短;免交案件受理费。

2、选举委员会对公民申诉的处理程序是选民资格案件的前置程序,审理时不适用调解,审判组织只能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3、变更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时两类不同的程序:利害关系人请求变更为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审理;代管人自己向法院请求变更,则采用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审理。

4、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5、公告在特别程序案件中的适用情形。

6、对两类新增制度的全面把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四讲:督促程序

1. 督促程序:用非讼程序来实现债权的程序。

【知识体系概览】

  督促程序:

1、支付令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2、异议无效的情形

3、程序转换:督促转诉讼;诉讼转督促

【重要考点提示】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2、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3、对支付令异议的效力及处理。

4、支付令的送达方式。

5、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转换。

6、支付令错误的救济机制。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适用范围: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以转让的存单等);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1. 【注意】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 【案例】债务人贾某下落不明巳近两年,其名下有个人财产200余万元,此时其債权人场某可否申请法院向贾某发出支付令?【答案】不能,对下落不明的人不适用督促程序,与其实际拥有的财产数量无关。

6、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法院申清诉前保全

  

二、督促程序的相关程序事项

1、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1. 【注意】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査。

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4、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2018年考点)

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清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2)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三、支付令的法律效力:督促效力 VS 执行效力

  支付令自制作发出,即产生督促效力;但是强制执行力需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才能产生。

1、督促债务人在限期内(15日内)清偿债务的效力: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

2、强制执行效力: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则支付令方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 【注意】督促效力与执行效力的非同步性,二者均属于支付令法偉效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2. 【案例】支付令发生法体效力的前提是债务人没有在法定的异议期内提出有效的异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答案】错误,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分为督促效力和执行效力,二者均属于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督促效力自支付令制作发出时即具备。

  

四、对支付令的异议

1、异议的时限: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2、异议的方式:

1)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或者

2)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清的法院起诉

1. 【例】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査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作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此时支付令失效。

2. 【注意】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构成异议

3、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査,经审査异议成立的,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

1. 【注意】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増加了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査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不需要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因为督促程序作为非讼程序并不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对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査

4、异议无效的情形

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

2)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

3)口头异议。

1. 【提示】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5、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

1. 【注意】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担保人发不出支付令,一旦加上担保人就需要走诉讼程序,因为担保人担保的对象是债务人,二者是不能拆开的。)

【真题回放】

5、(2017年卷三第83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丙公司以其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A市B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拒绝签收。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B.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

C.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

D.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查支付令的送达方式、异议无效的具体情形以及支付令的法律效力。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不能公吿送达,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本案中,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是A市B县法院,被申请人却向A市C区法院起诉,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选项B的说法错误。支付令的执行力针对的是债务人即甲公司,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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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总结】

特别程序的概念、特点、种类;

督促程序的申请条件、相关事项、法律效力、异议。

  

【标签】

特别程序失踪死亡民事行为能力财产调解协议担保物权督促程序支付令

  

20200617_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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