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190911,民法学-蒋先进

【课堂总结】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范围、适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

【课堂笔记】20190906,民法学-蒋先进

【课堂总结】
民法的性质;
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的渊源、基本原则。

【课堂笔记】20190905,民法学-蒋先进

【课堂总结】
学习民法的意义;
参考书目;
民法的概念、任务、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课堂笔记】20190904,民法学-蒋先进

【课堂总结】
民法的历史发展、基本特征、基本内容、理论体系;
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意义。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