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商标的含义】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六条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三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