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

【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十九条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仿冒行为、虚假标识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