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410,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主体;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主体;
适格当事人的概念、例外情形;
变更当事人的情形。

【课堂笔记】20200327,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合议制度的概念、组织形式、活动原则、职责;
陪审制度的意义、任职资格、任期、组成;
回避制度的概念、原因、适用对象、方式、程序、法律后果。

【课堂笔记】20200325,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辩论原则的概念、内容;
处分原则的概念、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适用。

【课堂笔记】20191216,刑法学-黎志慧

【课堂总结】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至第三百三十七条逐条讲解: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零四条

【强制医疗的审理及诉讼权利保障】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九十九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审理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审开通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