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2.0.0305

1、新增法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2、新增功能:内容页标签可链接相关条文;
3、调整数值:列表页每页文章数目30改100。

【网课笔记】20200302,知识产权法-何炼红

【课堂总结】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保护体系。

【课堂笔记】20191016,法理学-蒋先进

【课堂总结】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种类、构成资格;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内容、形成、变更、消灭;
法律事实的概念、种类;
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结构、主体、内在方面、外在方面。

【课堂笔记】20190912,民法学-蒋先进

【课堂总结】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产生、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物的概念、特征、分类、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分类、构成;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分类。

第七十三条

【时间效力】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七十二条

【缴纳费用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七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