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条

【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债权让与】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