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四条

【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