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515,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庭前证据交换规则的概念、对应法条;
公开查证规则的概念、对应法条;
交叉询问规则的概念、对应法条。

【课堂笔记】20200508,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种类、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概念、特征、种类。

【课堂笔记】20200503,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课堂笔记】20200427,律师公证与仲裁实务-王厚伟

【课堂总结】
司法解释的概念、溯及力;
法庭审理的基本流程、基本特点、注意事项。

【课堂笔记】20200327,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合议制度的概念、组织形式、活动原则、职责;
陪审制度的意义、任职资格、任期、组成;
回避制度的概念、原因、适用对象、方式、程序、法律后果。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