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政府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发布日期】2019-03-15
【实施日期】2020-01-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6号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发布日期】2018-10-26
【实施日期】2018-10-26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第15号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社会责任】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