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