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规定】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