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428,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课堂总结】
著作权的不予保护对象、客体排除领域;
著作权主体的涵义、分类;
作品的概念、条件;
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
著作权归属的原则: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匿名作品的概念、著作权归属、条件、形式、特点、对应法条。

【课堂笔记】20200424,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课堂总结】
著作权的概念、客体;
著作权法的概念、渊源、历史发展;
作品的概念、特征、条件、分类。

【课堂笔记】20200421,知识产权法-陈世增

【课堂总结】
知识产权与国家竞争力、企业竞争力、个人;
知识产权的由来、概念、范围、表达方法、性质、特征;
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地位、体系、全球化。

【网课笔记】20200302,知识产权法-何炼红

【课堂总结】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保护体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五十八条

【出版的含义】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七条

【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四十八条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作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