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发布日期】2019-03-15
【实施日期】2020-01-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6号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发布日期】2018-10-26
【实施日期】2018-10-26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第15号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七十三条

【破产清算】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的活动】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法人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实施日期】2017-10-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