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实施日期】2017-10-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6号

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发布日期】2006-08-27
【实施日期】2007-06-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