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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课笔记】20200302,知识产权法-何炼红

【课堂总结】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保护体系。

【课堂笔记】20191111,刑法学-黎志慧

【课堂总结】
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总则的效力、罪名、注意规定、法律拟制

【课堂笔记】20191105,刑法学-黎志慧

【课堂总结】
附加刑、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自首、共同犯罪

【课堂笔记】20191104,刑法学-黎志慧

【课堂总结】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

【课堂笔记】20191008,刑法学-黎志慧

【课堂总结】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课堂笔记】20190912,刑法学-黎志慧

【课堂总结】
犯罪的概念;
课外学习推荐;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

第七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