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417,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具体情形;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追加;
普通共同诉讼的形成条件、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权限、人数;
代表人诉讼的特征、种类。

【课堂笔记】20200415,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当事人的变更、确定。

【课堂笔记】20200410,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主体;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主体;
适格当事人的概念、例外情形;
变更当事人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五十三条

【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