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地方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发布日期】2015-08-29
【实施日期】2015-08-29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3号

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