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八条

【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发布日期】2018-03-11
【实施日期】2018-03-1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