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发布日期】1999-08-30
【实施日期】2000-01-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0号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发布日期】1999-03-15
【实施日期】1999-10-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澳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發佈日期】1993-03-31
【實施日期】1999-12-20
【效力級別】法律
【發佈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

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发布日期】1992-11-07
【实施日期】1993-07-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4号

香港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發佈日期】1990-04-04
【實施日期】1997-07-01
【效力級別】法律
【發佈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

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发布日期】1985-04-10
【实施日期】1985-10-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