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费用要求权】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八条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发布日期】2007-03-16
【实施日期】2007-10-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2号

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发布日期】2006-08-27
【实施日期】2007-06-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

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发布日期】2006-08-27
【实施日期】2007-06-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4号

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发布日期】2004-08-28
【实施日期】2004-08-28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发布日期】1999-08-30
【实施日期】2000-01-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0号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