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保密处理】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专利行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专利权的客体】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发布日期】2008-12-27
【实施日期】2009-10-01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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