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时间效力】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法溯及力】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八条

【出版的含义】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七条

【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解决方式】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违约责任法律适用】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法律责任推定措施】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