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的行使职权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二条

【副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一条

【主席的外交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条

【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五条

【言论、表决豁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