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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性侵致损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人格等权利的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利益而使自己利益受损的责任承担】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