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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的合法原则】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八十三条

【动物侵权的第三人过错】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

【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严格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

【动物损害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七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