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违约责任】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