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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五条

【法律术语涵义】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计算可法定或约定】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及期末结束时点】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计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