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条

【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