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及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及隐藏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