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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人格等权利的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利益而使自己利益受损的责任承担】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