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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六条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三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