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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年龄的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五条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