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