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各级审判机关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审判权独立】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