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检查权】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应载事项】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储物的验收】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危险物品的储存】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的定义】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