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