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的定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百一十二条

【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