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714,刑事诉讼法-梁文生1

【课堂总结】
刑事和解的审查、法律后果;
缺席审判程序的法条、概念、特点、类型、意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理形式、管辖、审判组织、送达程序、委托辩护、法律援助、上诉权、司法救济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条、概念、特点、意义、案件范围、审判法院、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法律救济。

【课堂笔记】20200514,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课堂总结】
刑事诉讼的效率、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历史发展;
刑事诉讼观;
刑事诉讼的构造、主体。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情形】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中止审理案件的缺席审判情形】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三条

【被告人辩护权】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缺席审判案件范围和管辖】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