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总结】
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程序、处理;
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判决、免除刑罚判决、社区矫正;
变更死刑执行、死缓执行;
监外执行的概念、适用条件、程序;
减刑、假释的程序;
对新罪、漏罪、申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执行死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执行刑罚活动、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特点、法律依据。
【课堂总结】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征、材料来源、申诉效力、申诉理由、申诉受理、审查处理、提起主体、提起条件、重审程序、判决、裁定、上诉、抗诉、审理期限;
执行的概念、特点、依据、机关、权限、意义、程序、地点、方法。
【课堂总结】
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总则的效力、罪名、注意规定、法律拟制
【课堂总结】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
【课堂总结】
罪数
【对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