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20200528,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课堂总结】
回避的适用对象、理由、分类、程序;
刑事辩护的概念、特征、历史发展、基本内容、种类。

【课堂笔记】20200526,刑事诉讼法-梁文生

【课堂总结】
立案管辖的类型、交叉、处理原则;
审判管辖的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指定管辖;
并案管辖的概念、法条;
回避的概念、方式、适用对象。

【课堂笔记】20200422,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主体资格、受理、管辖、告知释明、支持起诉、证据证明、程序规定;
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参诉时间、参诉根据、参诉方式、参诉地位、关系;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参诉根据、参诉方式、诉讼权利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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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20200403,民事诉讼法-张喻忻

【课堂总结】
专门法院的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依据、种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
移送管辖的概念、条件、注意事项;
指定管辖的概念、情形;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